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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違約 該怎麼賠

10月1日又將迎來一波旅遊熱潮,而新《旅遊法》也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國際金融報》記者根據幾起上海浦東法院正在審理或已經宣判的跟旅遊相關的案件,采訪瞭浦東法院的幾位法官,也對新《旅遊法》做相應的解讀。自由行遇車禍咋賠償原告葉順奉因在法國旅行期間遭遇車禍,進而向太陽聯合保險(放心保)(中國)有限公司所求理賠未果,而將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一案,經過浦東法院審理後判定,原告於海外旅行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被告應按照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賠付。原告與被告簽訂瞭涉外旅行保險合同一份,投保險種為“無憂海外”海外旅行保險。被保險人葉順奉2009年5月15日於法國巴黎旅行期間不幸遇車禍,當地就醫治療後又轉回國內治療。原告找到被告理賠,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人民幣114879.47元,包括海外緊急醫療費用歐元10444.74元;國內醫療費用人民幣16477.02元以及交通、誤工等其他一系列費用。被告太陽聯合保險(中國)有限公司辯稱,對於原告在巴黎遭受車禍的保險事故無異議,要求駁回原告訴請。對於國內發生的醫療費用,被告方認為,在法國巴黎已作出判決,其中很多超過瞭保單范圍。對於國內的醫療費用,浦東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相關醫療費發票經審核後認定有關醫療費用金額為人民幣2954.68元,該筆費用應由被告賠付。本案主審法官黃宗琴表示,新《旅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出境遊發生意外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相關費用由個人承擔。若旅行者在與旅行社簽訂旅行合同的情況下出境旅遊,那麼新《旅遊法》第六十條規定,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時間發生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團隊遊遇颶風如何索賠原告江中傑因赴澳洲大堡礁旅遊途中發生變故,向被告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理賠未果,而將保險公司訴至浦東法院。浦東法院經審理後判定,被告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賠付原告江中傑保險金人民幣8400元。2010年12月20日,原告與案外人上海錦江旅遊有限公司(下稱“錦江公司”)達成出境旅遊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參團赴澳洲大堡礁逍遙純遊玩,團費每人為人民幣23500元,出境前錦江公司交原告最終確認的旅遊行程一份。且經錦江公司力薦和指定,原告購買瞭錦江公司代理、被告出售的“美亞安心遊”保險協議一份,該保險協議明確在原告參團出遊過程中發生出險問題,被告要按協議中承諾的旅程延誤(900元)、行李延誤(1500元)、隨身財產受損(1500元)、旅程變更(7500元)及事涉慰問費用補償項目(8000元)的保險金額予以理賠。不料因澳洲大堡礁發生颶風,原計劃遊程受阻,致使保險協議約定的事項一一發生。原告回滬後,原告與被告交涉,出面接待的卻是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其自稱“同一單位,統一理賠的”,但其拿出要求原告填寫的理賠表內容,與原、被告達成的保險協議內容根本不同,原告索賠無門,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旅程延誤、行李延誤、隨身財產受損、旅程變更等賠償款19400元。本案主審法官林曉君表示,本案中,對於因臺風受阻這一不可抗力,未能按遊程旅遊大堡礁,進而導致的損失,原告主張保險賠償,而非旅行社賠償,實際上是原告通過保險這種制度性安排自擔風險的方式。如果旅遊者未投保,在《旅遊法》實施之前,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對於旅遊者投保的情況下,《旅遊法》第六十一條僅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對如何規范投保旅遊保險沒有進一步的規定。建議旅遊消費者要盡可能加強維權和糾紛防范意識。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9-24/158254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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